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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贴、补贴--解析
津贴是补偿劳动者在特殊条件下的劳动消耗及生活费额外支出的工资补充形式。补贴是为了保证劳动者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而支付给劳动者的物价补贴。 从上文“工资总额”一词可知,津贴...
发布于
2024-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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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工资--解析
劳动合同无效,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条件,法律规定双方之间不产生劳动关系。《劳动法》第18条及《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的无效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不发生法律效力。...
发布于
2024-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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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工资--解析
劳务派遣,是指劳动者和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由劳务派遣机构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由于被派遣的劳动者和用工单位直接招用的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并无实质差别,故《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
发布于
2024-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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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工资--解析
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的一部分,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
发布于
2024-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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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劳动关系工资--解析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没有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但根据事实可以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中经常就工资标准发生争议,因此,《劳动合同法》对事实劳动关系期间的劳动者工资待遇设定了...
发布于
2024-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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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期工资--解析
劳动者的假期分为很多种,如法定休假日、年休假、病假等,法律对各类假期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报酬的义务也有不同的规定。有关假期的内容详见“加班”“工伤”...
发布于
2024-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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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问题:劳动者在产假或生育奖励假期间提前返岗,用人单位除支付生育津贴和生育奖励假工资外,是否还需要再支付一笔工资?
产假及生育奖励假待遇是基于女职工生育保险法律关系的待遇,在产假和生育奖励假期间,女职工无须出勤即可获得相应的待遇;上班期间所得工资是因提供劳动所得的劳动报酬,这两者性质不同。笔者认为,如果女职工提前返...
发布于
2024-3-29
案例导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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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
[案例1]
邱某系L公司的员工,2019年1月3日起开始休产假,根据生育情况和相关规定,邱某可享有自1月3日至5月10日的128天产假,以及5月11日至7月30日的80天生育奖励假(广州地区当前的实操是由社保机构支付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负担80天生育奖励假待遇)。邱某休了63日产假后,于2019年3月7日提前返岗工作,此后L公司仅按正常出勤发放了工资,未发放生育奖励假工资。社保部门向邱某支付了128日的生育津贴。邱某要求L公司支付2019年5月11日至2019年7月30日的生育奖励假工资。
L公司辩称,邱某在2019年3月7日至2019年7月30日已回公司上班,说明其身体状况已不需要休息,不符合享受生育津贴的条件,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支付工资即可,实际工作的工资与产假津贴不可兼得,两者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在2019年5月11日至2019年7月30日,邱某可以享受生育奖励假。虽然邱某提前于2019年3月7日上班,但在缺乏其他有效证据的情况下,不应直接视为邱某放弃产假及生育奖励假待遇。实际上,上班期间所得工资是因提供劳动所得的劳动报酬,产假及生育奖励假待遇则是基于女职工生育保险法律关系的待遇,二者性质不同,并不冲突,也不构成重复获利。因此,即使L公司就邱某提供的劳动支付了劳动报酬,也不能免除L公司支付生育奖励假待遇的法定义务,法院判决L公司向邱某支付80天的生育奖励假工资。
(2021)粤01民终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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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问题:加班工资争议中,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2条的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
发布于
2024-3-29
案例导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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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
[案例1]
林某于2020年1月入职某教育咨询公司,月工资为6000元。2020年7月,林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林某主张其工作期间每周工作6天,并提交了某打卡App打卡记录(记录显示林某及某教育咨询公司均实名认证,林某每周一至周六打卡;每天打卡两次,第一次打卡时间为早9时左右,第二次打卡时间为下午6时左右;打卡地点均为某教育咨询公司所在位置,存在个别日期未打卡情形)、工资支付记录打印件(该打印件显示曾因事假扣发工资,扣发日期及天数与打卡记录一致,未显示加班费支付情况)。某教育咨询公司不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主张林某每周工作5天,但未提交考勤记录、工资支付记录。
[仲裁观点]
仲裁委员会认为,主张加班费的劳动者有责任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提供证据,或者就相关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提供证据。用人单位应当提供而不提供有关证据的,可以推定劳动者加班事实存在。本案中,虽然林某提交的工资支付记录为打印件,但该工资支付记录打印件与实名认证的App打卡记录互相印证,能够证明某教育咨询公司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某教育咨询公司虽然不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未提交反证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应承担不利后果。故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某教育咨询公司支付林某加班费。
2020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超时加班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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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问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用人单位已付工资中已经包括加班工资的,该约定是否有效?
部分地区在一定条件下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尤其是高薪劳动者)约定正常合同工资中包含了加班工资,如北京、广东等地。在这些地区,如果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已支付的工资包含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工资,可以认定用...
发布于
2024-3-29
案例导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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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
[案例1]
叶某系某酒店员工,双方在《劳动合同补充协议》第4条约定,“乙方若为厨师、副经理级以上等职务,因其实行职责工资,故乙方的超时工作及节假日值均已在本人岗位工资中体现,不再另外计算加班”。离职后,叶某要求某酒店支付2017年9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平常加班费用113,544元。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因双方在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了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以及加班工资已包含在岗位工资中等,根据工资表,叶某的工资结构中也明确包含了加班工资以及岗位津贴等。经核算,双方的约定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可以认定某酒店已支付的工资中包含了加班工资,遂判决驳回叶某的加班费诉请。
(2021)粤03民终23689号
最高院
[案例2]
周某于2020年7月入职某汽车服务公司,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4000元(含加班费)。2021年2月,周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认为即使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认定其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工资,某汽车服务公司亦未足额支付加班费,要求支付差额。某汽车服务公司认可周某加班事实,但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月工资中已含加班费为由拒绝支付。周某向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观点]
仲裁委员会认为,根据周某实际工作时间折算,即使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认定周某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工资,并以此为基数核算加班费,也超出了4000元的约定工资,这表明某汽车服务公司未依法足额支付周某加班费。故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某汽车服务公司支付周某加班费差额。
2020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超时加班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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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问题: 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是否可以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约定?
国家法律法规并未对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是否可以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约定予以明确规定,但各地的地方法规及司法实践普遍允许这种约定,如上海、深圳等地制定的工资支付条例均明确规定劳动关系双方可以在...
发布于
2024-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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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问题: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应当如何确定?
所谓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是指用人单位计算劳动者加班工资时所采用的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规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应为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原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
发布于
2024-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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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问题:实行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以及计件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分别应当如何支付加班工资?
相关工时制度含义,详见“工作时间”关键词项下的“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等词。 ...
发布于
2024-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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