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缴存单位、灵活就业人员: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202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事宜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及上下限
2026年度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均为2025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工资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项目确定。计算后单位职工缴存基数低于2026年度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2430元核定;计算后单位职工缴存基数高于2025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照31968元核定。即2026年度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月缴存下限为122元、上限为3836元;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下限为244元、上限为7672元。
二、缴存比例
2026年度,全市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上限为12%。缴存单位可在5%-12%区间内自主申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和单位的缴存比例应当一致,且同一缴存单位应执行相同缴存比例。灵活就业人员可在10%-24%区间内自主申报缴存比例。
三、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执行期限为2026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
四、办理程序
1.各缴存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应当于10月14日前申报完成年度缴存基数调整。
2.各缴存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缴存基数调整可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线上渠道办理,或携带相关材料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及便民服务网点窗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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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事项
1.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按四舍五入计算。
2.2026年7月至办理调整当月之间单位少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在调整后应予以补缴。
3.单位存在不同缴存比例的,必须依规调整为同一缴存比例。
4.缴存基数未达到下限的单位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须及时上调。若2026年10月14日前仍未调整到位的,中心将按相关规定上调缴存基数至下限。
5.尚未建立或未全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或虽已全员建立但未按规定要求缴存的,应按规定及时到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职工办理建缴或补缴住房公积金手续。
6.单位在调整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时,应当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如需进一步了解202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相关问题,可拨打0575-12329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