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公积金中心[2025]13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25]23号)、《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穗人社函[2025]30号)、《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延长〈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有效期的通知》(穗公积金中心规字[2023]4号)有关规定,自2025年3月1日起,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由2300元调整为2500元。请各缴存单位、灵活就业缴存人按照相关工作指引(见附件)完成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
附件: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的工作指引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