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政发[2024]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4]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从2024年1月1日起,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226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22元。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绍政发[2021]21号)同时废止。
绍兴市人民政府
2024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