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医保中心发[2020]11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济宁高新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济宁太白湖新区社会保障事业服务中心、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兖矿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市直医疗保险各参保单位:
为做好我市2020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根据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9 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医保发[2019] 59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9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 87号)和《关于做好2020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济医保中心发[2019] 1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缴费基数
(一)企业职工。2020年度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月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2019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5761.33元)的300%,即17284元,最低月缴费基数可继续执行2019年度个人月缴费基数下限标准(3269 元)。
(二)个体、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度我市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继续执行17327元、11551元、5776 元、3465 元四档。
二、缴费申报
已申报缴费基数的参保单位,可正常缴纳8月份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核算1-7月份执行新缴费基数后的差额部分,差额部分和8月份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进行相应抵扣。
未按时申报缴费基数的参保单位,应于缴纳8月份基本医疗保险费前完成基数申报,并及时缴纳相应医疗保险费。
基数申报采取参保单位网上自行申报为主、现场申报为辅的方式,具体申报程序请参照“济宁医保”微信公众号《关于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
(济医保中心发[2020] 8号)文件。
三、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医疗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工作,认真组织,指定专人负责该项工作。各参保单位要高度重视,增强法制观念和依法维护职工个人权益的意识,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参保职工个人要依法维护个人权益,对违反医疗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进行举报、投诉。
(二)明确职责。各参保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参保单位代扣代缴,参保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各医保经办机构应当简化医疗保险费征缴流程,提高办事效率,按照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及时制定年度缴费计划,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核算1一7月份执行新缴费基数后的差额部分,稳定有序做好退补工作,确保缴费工作顺利进行。
(三)加强宣传。各医保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责和义务,做好医疗保险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让职工明白参加医疗保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强化用人单位和广大职工参保缴费意识,增强履行缴费义务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济宁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
2020年7月31日